【違約索償】被指7年前涉違經理人合約 藝人江若琳遭追討案件開審
發布時間: 2021/10/04 14:32
最後更新: 2021/10/04 18:13
藝人江若琳於2014年遭前經理人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入稟指控其違約及要求索償,案件今(4日)於高等法院開審。原告一方於開案陳詞指,原告早於2004年與江簽訂合約後,已隨即將合約期限延長5年,而據合約條款,原告於首10年可收取藝人收入中的65%為佣金。
原告為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,答辯人為原名江玲的江若琳及東旺國際娛樂有限公司。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主席林小明今亦有到庭,而江若琳則由丈夫蕭唯展(前名蕭潤邦)陪同到庭聽審。
原告一方今於開案陳詞指,原告與江於2004年簽訂經理人合約前,已與另一間模特兒經理人公司簽訂為期3年的合約,後來原告與江於2004年5月1日簽訂為期10年的合約,並於甫簽訂合約後,隨即向江發出通知,指將合約年期由10年延長至15年,而於合約期內的首10年期間,原告將收取藝人之收入中的65%作為佣金。
暫委法官聞言質疑,若然合約條款訂明「藝人之收入」,即原告只是以信託形式代江管有其收入,原告一方回應指,所謂「藝人之收入」只是一個標籤,實際上是指藝人與經理人公司合作時所賺取的收入,因此屬兩者合作下的收入。
案件下午續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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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